最新公告
南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關于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服務對象:
為規范在南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進行的產權交易服務收費行為,結合市場調節企業自主定價,經研究決定制定本收費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是指在本公司進行公有(國有+集體)資產及股(債)權轉受讓或承包(租賃)時,交易雙方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以及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含下屬單位)國有資產進入本公司進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時,交易雙方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
二、交易服務費以競價(交易合同)成交金額為基數實行差額累進計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資產轉讓交易服務收費(包括不限于行政企事業單位及集體的各類產(股)權、實物資產、增資擴股、知識產權的掛牌交易等)
收費對象 | 收費基數(單位:萬元) | 收費標準 | |
轉讓方 | 轉讓掛牌金額 | 0.3% | |
溢價部分(成交金額-掛牌金額) | 3% | ||
買受方 | 成交金額 | 100(含)及以下 | 2.5% |
101以上-200(含) | 2.0% | ||
200以上-500(含) | 1.5% | ||
500以上-1000(含) | 1.0% | ||
1000以上-3000(含) | 0.6% | ||
3000以上 | 0.3% |
(二)資產租賃項目
1.國有企業、集體資產租賃項目收費
收費對象 | 收費基數(單位:萬元) | 收費標準 | |
出租方 | 合同租金總額 | 0.3% | |
承租方 | 合同租金總額 | 100(含)及以下 | 2.5% |
101以上-200(含) | 2.0% | ||
200以上-500(含) | 1.5% | ||
500以上-1000(含) | 1.0% | ||
1000以上-3000(含) | 0.6% | ||
3000以上 | 0.3% |
2.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收費
收費對象 | 收費基數(單位:萬元) | 收費標準 | |
出租方 | 0 | ||
承租方 | 合同租金總額 | 100(含)及以下 | 2.5% |
101以上-200(含) | 2.0% | ||
200以上-500(含) | 1.5% | ||
500以上-1000(含) | 1.0% | ||
1000以上-3000(含) | 0.6% | ||
3000以上 | 0.3% |
本公司按上述收費標準向交易雙方分別收費,經交易雙方約定,雙方交易費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擔。
(三)拍賣交易服務收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委托人、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傭金比例的,從其約定。
(四)涉訴、罰沒資產交易服務收費
由本公司與交易相關方參照如下標準協商約定(以成交金額為基數、采用差額累進計費):
差額計費率(%) | |
200(含)以下 | ≤5 |
200以上1000(含)以下 | ≤3 |
1000以上5000(含)以下 | ≤2 |
5000以上10000(含)以下 | ≤1 |
10000以上 | ≤0.5 |
(五)增值服務收費
委托本公司提供除以上交易基礎服務之外的其他市場化服務,如提供可研、評估、預算編制、資產保管等一攬子服務的,相關服務收費由本公司與各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三、通過本公司對外發布產權交易信息的,不再另收信息發布費。
四、本辦法僅為本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的收費標準,不作為其他服務機構對外收費的指導標準。若相關監管部門對交易服務收費有其他特殊要求或出臺新規定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有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南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